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