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接生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给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