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鼓励、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和分娩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