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六条有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上报,并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进行定期分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