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鼓励、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卡和分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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