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政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老年人家庭成员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