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名录,并提供查询服务;对经过考核评估达不到服务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从名录中删除或者予以注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