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七条已废止公安、城管、文化、卫生、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对学生的侵害。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