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活动,但不得从中收取费用。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用于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补充。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