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二)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树立安全防范观念,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三)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四)单位和个人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