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五条已废止学校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一)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二)保证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四)设立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五)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生活服务等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相关工作;(六)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