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二)保证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四)设立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生活服务等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相关工作;

(六)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