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环保、城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