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学生伤害负有责任的教职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