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