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 规定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