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学生遭受人身伤害造成死亡,责任人除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处理死亡学生丧葬所需的费用,按照职工丧葬费的标准计算;

(二)死亡补助费。补偿死亡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学生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