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二)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