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