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发展、林区森林生态保护等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