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等林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所管辖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规划和森林旅游规划,合理划定森林旅游开发区域,严格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林区森林生态保护规划和林区森林旅游规划应当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