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第十条有效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并与旅游、交通、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划、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与森林旅游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