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