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