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