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购买企业的产品、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拖欠企业款项;
(二)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办案经费;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四)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
(七)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八)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