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公路、民航、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