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以及实施检查的人员等内容。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抗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