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开展的检查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的检查由其上一级机关予以协调监督。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全国性检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案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