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无自理能力的其他重大疾病患者、伤残人员需要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反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