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组织、媒体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四)以围堵、闯入住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五)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