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