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涉及本省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