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