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以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