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书面听证记录。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