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