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