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