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