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