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