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