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