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六条有效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