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