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减免学杂费,实行助学金和定期困难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