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