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