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条有效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