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当对民族乡、民族村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