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九条有效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