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