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