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四条有效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