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