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